一、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债务人对于同一位债权人所负担的多项债务类型完全相同且债务人在给付时明显无力全额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除非各方当事人事先达成了其他特定共识,债务人在实际进行债务清偿时应当明确指定其需承担履行责任的具体债务。
倘若债务人未能作出指定,那么此时其应当首选负责清偿那些已达到偿还期限的债务;
若存在多宗债务均已到达偿还期限的情形,则应优先赔偿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措施或者保障程度最低的那部分债务;
若上述各项条件完全相同,那么就需要优先处理那些债务人所需承受的债务压力更为沉重的部分;
如若各方面的负担程度相当,便只能按照每项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逐个予以清偿;
最后,若一度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各类债务均已分别到期且时间也不分上下,那么应按照各个债务的比例来解决这些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二、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在偿还遗产债务方面,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享有最高的受偿次序,这些债权通常包括在遗产上设定了抵押权、质权或者留置权的情况下产生的债权。
其次,普通债权作为次级的清偿对象,其地位仅次于优先债权。在财产清算过程中,优先债权必须首先得到全额清偿,然后才轮到普通债权。
最后,如果还有剩余的遗产,则将按照遗赠的方式进行分配,这被视为第三个偿还顺序。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在债务超出债务人承受范围,无法足额清偿给同一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实体应明确确定最先偿还哪些负债以及他们的债务构成;如果所有欠款条件平等,那就按照债务的压力程度、到期日期或者相应的比例进行分派,以保证公平对待每
一方权益。如果未能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那么将依据上述原则进行处理。